台電月刊 - 打開電力新視野

一趟經濟部核廢料專案辦公室的奇幻之旅

649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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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、圖/企劃處 宋祥正

去(105)年11月17日行政院第3523次院會通過「行政法人放射性廢棄物管理中心設置條例」草案,並送請立法院審議。林全院長表示,為因應核電廠陸續除役,將設立行政法人專責機構推動核廢料處置,強調要強化社會溝通,落實公民參與及監督,希望本案儘速完成立法程序,早日推動核廢料處置業務。

這是核廢料專責機構第二次經行政院正式確認有設立的必要性(第一次是104年4月16日第3444次院會),特別這是520新政府上任後,林全院長、經濟部李部長及國營會吳副主委在非核家園政策明朗化之時,即洞燭核廢料問題、更進一步立法實現「非核廢家園」,對於當初以愚公移山傻勁、用盡洪荒之力草擬這部法案的核廢料處理專案辦公室(簡稱核廢辦)來說,益加感動、更彌足珍貴。

時間回到102年11月18日,當時核四議題還如火如荼在社會討論、蔓延,前經濟部部長張家祝看到不論未來核能如何發展,都必須正視核廢料迫切且應妥善處理的事實,決定在經濟部成立專案型任務編組、發布「核廢料處理專案辦公室設置要點」,特別商調台電前副總經理李肖宗兼任辦公室主任,在黃重球前董事長及朱董事長(時任總經理)的鼎力支持下,李肖宗主任銜命籌組專案辦公室,張羅辦公空間、內外招兵買馬,在最短時間內由國營會、核研所及台電公司組成一支13人的團隊,103年1月23日在梁國新前政務次長(現駐新加坡代表)親臨致辭及見證下揭牌運作。

成立專案辦公室的主要目的有二:第一是籌設國家級核廢料專責機構;其二是擔任經濟部長政策幕僚,協助核廢料政策規劃與督導,以順利推動核廢料處置相關作業。

筆者當時在李主任號召下由經濟部核四辦公室歸建加入核廢辦團隊,於李主任及李清山副主任督導下,負責專責機構的籌設事宜。

籌設一個已討論20年的核廢料專責機構:狼又來了?

早在民國83年行政院原能會曾委託台灣經濟研究院進行「成立核廢料專責機構可行性分析」,結論認為有成立必要性。時間距今已超過20年,當中留下原能會斑斑血淚的努力,甚至曾與經濟部在次長級平台協力推動仍告無疾而終。

成立了核廢辦、一個臨時性任務編組,究竟是玩真的?還是「狼來了」?各界的狐疑、觀望和所謂的「樂觀其成」,遠遠超過真實的相信。的確,要一個非正式組織去推動國家重大法案、還是一個已經討論超過20年沒有結果的陳年法案,談何容易!況且,當時環境氛圍,擁核與反核相持不下,可以想像任何核能議題端上檯面,都必定呈現僵持、對抗態勢,難以獲得全面性的支持。

核廢辦在如此不利的大環境下,不被看好應是正常,不正常的是這批人有一股傻勁,一股願意相信「有志者,事竟成」的傻念。

傷透腦筋的組織選擇:行政法人?財團法人?

籌設一個專責機構,首當其衝的就是要選擇什麼樣的組織型態?由於政府正進行組織改造、要求組織精簡,核廢料業務又不適合以營利性組織來經營。因此我們朝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方向規劃,拜訪了人事行政總處、主管財團法人的法務部、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等行政法人及相關學者專家,就核廢料特性、政府監督程度、社會公信力等法制與實務面研析,擬建議採「行政法人」模式,為此,我們再特地造訪當時擔任政大公共行政系教授施能傑博士(現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),他說:「本案公共任務性質特殊,核廢料處置業務之執行具專業及高度安全管理要求,尤應側重人民感受、取得民眾信任、接受民意監督,當以行政法人設置為宜」,給了我們最終肯定、安心的力量。

舉辦全國法案研討會,廣徵各界意見

就在向部次長專案報告並獲同意以行政法人籌設專責機構後,核廢辦開始著手研擬設置條例草案,在郭晉台法務師協助下,完成共5章、32條條文初稿,並於103年4、5月間邀集經濟部各處室、核研所及台電公司召開4次審查會議,大體獲致共識。

103年5至8月間,為廣徵各界意見,除函請行政院相關部會書面審查外,翁雅慧、許鶴競兩位主管,更忙進忙出籌辦全國北中南東召開7場法案研討會,邀請:綠色公民行動聯盟、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、宜蘭人文基金會、蘭嶼部落文化基金會及北海岸反核行動聯盟等公民團體、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與民意代表、學者專家等共同出席討論。

經過蒐集各界意見並參考修訂條文,部長裁示:一、董事會組成中,社會公正人士或民間團體代表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。二、監督機關辦理績效評鑑時,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。以便能擴大公民參與決策機制,並透過財務、業務資訊公開透明供全民平行監督,來降低外界疑慮、贏得社會認同。全案條文文字依部長裁示修訂後定案,於同年8月8日函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。

突圍立法院附帶決議的緊箍咒

法案送到行政院,由時任政務委員的鄧振中前經濟部部長主持審查會議。第一次審查時,人事行政總處等機關就提出兩個意見,一個是專責機構的組織職掌和其他機關是否重疊的問題,另一個則是立法院曾於100年行政法人法立法通過時作成附帶決議「該法公布施行3年內,改制行政法人數以不超過5個為原則」。第一個問題雖然複雜,但只要耐心地洽談各機關確定分工,還可釐清;第二個問題則茲事體大,因為當時有4個行政法人已經成立(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、國家運動訓練中心、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及國家表演藝術中心),只剩下一個員額,除了核廢料專責機構外,行政院資通辦公室也正規劃轉型為行政法人「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」,形成二搶一的局面,本來只要我們加快腳步、趕在前面,就有機會。但是當時行政院對於推動何案仍態度躊躇,因此暫決定「先繼續審查、準備就緒,以便能隨時配合時機送立法院審議」。至於什麼時候是送立法院的適當時機?第二次審查會時決議「以經濟及能源部組織完成立法,且立法委員提案解除100年4月立法院制定行政法人法之附帶決議」為報請立法院審議時機。此時另一個競爭法案「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」,卻在前院長張善政擔任政委主審並強力支持下,竟搶先通過院會,5個行政法人已告額滿。

聽到行政院傳出這樣的消息真是晴天霹靂,唯一能做的是放棄?或者設法請立法院提案解除自己曾經作成的附帶決議?對慣於依法行政的公務員來說,前者容易,後者談何容易?而且幾乎是無法想像的Impossible Mission。.

但是,李肖宗主任了解到,行政院是否繼續支持本案,「解除立法院附帶決議限制」已經是法案存活、向前推進的唯一途徑。挺著強大意志力、不放棄任何可能機會,在李主任帶領下,我們積極拜會立法院黨團、經濟及司法與法制委員會委員,甚至包括100年當時作成該附帶決議的提案人與連署委員。經過多次的請益、協商、剴切陳詞,終於獲得多位委員的理解、出現轉圜空間。首先,經濟委員會於103年度核後端基金預算審查時,提出「行政院宜比照英、法、日、韓、芬蘭、瑞典等國家做法,儘速成立行政法人之核廢料處理專責機構,以提升核廢料之有效管理」主決議案;接著,也有委員在立法院院會質詢時,建請「優先成立行政法人,並納入公民決策」,院長答覆「會以這樣的方向來努力」。

終於,專責機構法案闖關行政院院會

天公疼憨人!就在行政院召開第三次審查會議實質審查前,政局產生變動,江前院長請辭、毛前副院長升任院長並進行內閣改組,鄧前政委升任經濟部長,杜前部長轉任政委續審本案。由於本法案就是杜前部長在經濟部服務時核定報院、對本案十分熟悉,因此,第三次審查會順利審畢,並作成決議「請經濟部依會議結論儘速修正,送相關機關確認後,再由行政院法規會整理文字,俟立法院解除100年通過之附帶決議等相關條件完備後,提報院會討論」。

剩下的關卡就是「解除100年附帶決議」,104年1月13日經濟委員會「儘速成立行政法人核廢料專責機構」主決議案於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2月4日總統公布,突破了原附帶決議的限制;加上我們也澄清了本法案內容與行政機關執掌並無重疊,行政院不必擔心因本法影響到政府組改進度,在與行政院經濟能源農業處連繫、獲院長同意後,終於104年4月16日提報行政院第3444次院會通過,同日送請立法院審議。

誌謝

核廢料專責機構,從民國83年原能會委託研究迄今,一路走來20餘年,由一紙書面研究報告到今天具體條文送進立法院審議,感謝所有提出寶貴意見的機關團體、學者專家,特別是陳錫南董事長、洪申翰副秘書長、徐詩雅研究員及楊順美總幹事等先進,沒有您們的共同參與,不可能有今天的進程與突破。

當然,如非李主任的激勵及鞭策,帶領核廢辦全體同仁,沸騰熱血、頭頂鋼盔齊心前衝,更無可能衝破對於立法院決議牢不可破的自我設限,催生出我國「行政法人放射性廢棄物管理中心設置條例」草案(註),這個化不可能為可能的奮鬥歷程,對所有核廢辦同仁而言,是一趟永生難忘的奇幻之旅。

最後,筆者要感謝李清山特助的指導,沈維娟、陳惠娟秘書和郭振基副主任的多方協助,以及本室策劃組晉台、雅慧、淑淳及鶴競的力挺,我們五個一年半的傻瓜情感,是我台電生涯永遠的感動。

核廢辦因完成階段性任務,於104年6月16日結束、裁撤後業務續由國營會辦理;本案於新政府執政後雖暫撤回、經濟部重新檢討後再提送行政院,於105年11月17日行政院第3523次院會通過後送請立法院審議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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